發文單位:學務處課外活動發展組

【校外獎學金】114-2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4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申請資格:(一)設籍該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該要點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1.低收入戶學生。
2.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3.中低收入戶學生。
4.家庭年所得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學生。
(三)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該局得取消其資格。獎學金名額:每名新臺幣5,000元,共120名。
二、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三)獎懲紀錄。
(四)出勤紀錄。
(五)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六)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於白河、玉井、麻豆、永康、東南、歸仁、安南等7個地政事務所,新營、麻豆、臺南等3個監理站及善化區公所等11處設置「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成效良好,自106年8月1日起新增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綜合所得稅所得及稅籍資料查詢(債權人查調債務人除外),若學生有申請需求可就近辦理】一份。
(七)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一份。
三、申請期限:即日起至115年3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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