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研發處就業暨校友服務組

【研發處】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校外實習(含新南向專班)作業通知
研發處通知
通告主旨:【研發處】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校外實習(含新南向專班)作業通知
通告對象:各院/系
通告內容:
1.112學年度第2學期各系若欲安排學生進行校外實習者,提醒您,應於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前進行規劃、媒合及相關會議討論作業。

2.依規定,各系應辦理實習說明會,向欲參加校外實習學生(含新南向專班)公布詳細之實習機會,包含企業名稱、地點、津貼、實習內容(含課程規劃)、交通與膳宿狀況等,供學生選擇實習機會參考,並協助學生進行實習媒合。

3.依規定,學生參與校外實習前,應接受勞動權益暨工安職前訓練,研發處將於112年12月中旬辦理「學生校外實習勞動權益暨工安職前訓練講座」,向實習學生進行新制度事項之宣導及說明、意外保險投保及相關作業等事宜,敬請務必督促同學參加講座。

4.研發處受理學生校外實習申請作業期程為112/11/1起至113/01/12止,申請作業請至「SAIS行政系統-29研發處管理-2905」提出 (事關學生實習保險作業,逾期將不予受理)。

5. 校外實習申請案敬請依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實習課程型態」「學期」、「學年」、「海外」及「其他」分別申請。

6.【申請期間說明】
(1)「學期實習」:113/02/01-113/06/30 (9學分/720小時,至少18週或4.5個月)
(2)「學年實習」:113/02/01-114/01/31 (18學分/1440小時,至少9個月)

7.【其他實習課程】說明:
(1)同一學期開設至少2學分以上之校外實習課程,且應於同一機構進行實習,每日連續實習達八小時;其累積總時數(不包括校外參訪及實務見習等),以不得低於320小時為原則或依相關計畫規定辦理。
(2)新南向專班與雙軌班、產攜班及社工師、教保員實習之實習課程型態屬之。

8.廠商資料若於SAIS系統搜尋不到,請填寫“表A-學生產業實習-合作廠商基本資料表”並連同「表B-學生校外實習機構評估表(含系所主管簽核)」傳送予就服組審核後,協助後續廠商資料之建立作業;新南向專班校外實習廠商,須為教育部核准,如未獲核准或申請新增中,請勿提出申請。

9.本學期校外實習課程說明會簡報(行政篇/QA彙整)及SAIS實習申請系統2905操作說明(簡易版)詳如相關連結,供參考。

10.上述說明敬請協助與配合,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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