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單位:總務處事務組
公告期限:2025-06-05 ~ 2035-06-05
【總務處-事務組】請各機關將預定採購計畫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採購預 告,於招標前辦理訪價或商情蒐集等請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時,並應透過公開徵求方式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一、為落實採購資訊公開原則,鼓勵機關提早預告採購標案資
訊,建議各機關參照「政府採購協定」(GPA)第7條之採
購預告方式,將標案內容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政府採
購預告途徑,載明採購標的、預定採購公告或邀標日、預
算金額等內容,以利廠商及早掌握機關採購內容,並有充
分時間備標,促進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提升公開競爭。至
於預告採購標案之條件,由各機關依個案採購特性,本於
權責自行核處。即使已辦理預告,機關於實際辦理個案採
購時,仍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資格)文
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限,不得逕以法定之下限值
訂之,以利廠商備標及參與政府採購。
二、機關於辦理招標前,多有訪價或商情蒐集等請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作業,其訪價或商情蒐集內容涉具體個案招標文 件者,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之招標文件於公告 前應予保密,為使前述作業符合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機關得依該項但書規定,透過公開徵求方式排除該項本文 之適用,避免洩露機密。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及政 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前揭公開徵 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應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二、機關於辦理招標前,多有訪價或商情蒐集等請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作業,其訪價或商情蒐集內容涉具體個案招標文 件者,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之招標文件於公告 前應予保密,為使前述作業符合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 機關得依該項但書規定,透過公開徵求方式排除該項本文 之適用,避免洩露機密。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4條及政 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前揭公開徵 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應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2025-06-05 16: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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