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研發處就業暨校友服務組

【研發處】「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推動學生參加國際性技藝能競賽要點」第7點、第10點修正
七、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
1.獲補助之計畫,於選送優秀學生出國參加國際性競賽,本部僅補助學生及陪同之指導老師(以一位為限)出國所需機票費用。其餘出國競賽所需費用由各計畫執行學校配合款支應。
2.經費編列原則及不得支給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以補助學生個人或團體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機票費用、實際參賽或領獎日之膳宿費,並依國家地區以下列金額為限:
1.亞洲地區每名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2.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名五萬元。
3.歐洲地區每名六萬元。
(三)前二款各申請案相關經費補助基準,依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及相關會計規定辦理。
十、經費請領及核銷:
(一)推展技專校院辦理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藝能競賽:獲補助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包括電子檔一份),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經費結報;其成果報告書之內容要項,包括活動名稱、辦理單位、辦理時間、出列席人員名單(包括人數統計)、成果摘要、活動照片五張以上(應顯示舉辦日期)、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出國學生參賽心得等。
(二)鼓勵學生出國參加著名國際性技藝能競賽:經核准受補助者,應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說明本案整體實施績效,並應提出每一競賽之照片五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併同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辦理經費結報。
(三)經費編列、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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