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環安中心】轉知環境部「空氣品質標準」第3條、第4條修正條文。
說明:

一、依據環境部113年9月30日環部空字第1131062467D號函辦理。

二、環境部考量我國空氣品質改善現況、健康保護、污染管制需求,參考國際空氣品質管制趨勢,修正各項空氣污染物之標準值及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爰修正旨揭標準第3條、第4條規定。

三、配合旨揭標準加嚴,環境部自明(114)年1月1日起調整民眾每日接收空氣品質指標(AQI)之濃度門檻(環境部網址),採更嚴格的防護標準,提前啟動污染應變及民眾健康防護,請相關單位協助配合執行相關管制及宣導工作。

四、若對本次修法內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環境部周文安承辦人員,電話:(02)23117722分機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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