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研發處就業暨校友服務組

【研發處】臺北國稅局113年度儲備約僱人員甄選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
  二 教育部認可之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已取得畢業證書者 應於 113 年 12月13 日前取得,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如未能出具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
  三 年齡不限,惟 依行政院 與 所屬 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5 條第2項規定:約僱人員屆滿 65 歲,應即終止契約 ,爰已屆滿 65 歲者請勿報名。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第 28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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