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學務處身心健康中心

轉知勞動部公告社會工作師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勞動部於113年6月14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以及第5條之一附表與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開放外國人在臺得從事社會工作師(社工師)工作,請本校協助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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