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單位:人事室
公告期限:2025-06-19 ~ 2025-08-23
【人事室】教育部檢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知「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定於114年8月2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勞工當日之放假及出勤權益請依勞動部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勞工行使投票權益,請查照轉知。
【人事室公告】
公告對象:本校教職員
主旨:教育部檢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知「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定於114年8月2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勞工當日之放假及出勤權益請依勞動部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勞工行使投票權益,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17日臺教人(五)字第1140064400號書函辦理公告,來文請至本校首頁最新消息點閱
一、教育部函知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前以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當日出勤勞工之工時、工資給付規定,請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辦理。
二、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
(一)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三、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人事室 敬啟
114.06.19
2025-06-19 13:37:25
相關附件:
202551913721.pdf
